1938年,美国国会通过《未成年人法院法案》。美国的少年司法不在刑法中,自成体系。少年法庭审判是一种民事行为,没有检察官,法官则代表未成年人的利益——都从改造未成年人出发,70%左右的都是非监禁方式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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